近日,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武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是指包括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年满16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人。
根据意见稿,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个人自行确定,但每次缴存额不得低于湖北省最新规定的我市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6%。在缴存方式上,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存,也可一次性补缴。
据湖北省最新规定的2016年武汉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为1550元。计算所得,个人缴存的最低额度为248元/月,一年缴存的总额为2976元。
使用方面,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购买首套基本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根据个人收入水平、社保缴费情况、所购住房房价等因素进行核定。
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公积金的余额积数*0.0125,并不得大于公积金余额的5倍,也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