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8月1日起 个人转让非住房可按1%征收个税

发布日期::2017-07-05浏览次数:460

摘要:写字楼、商铺、40年公寓二手房转让时不管买、卖双方,都要收取高昂的税费,极大程度地影响了这类产品的买卖。近日,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出台新政,规定称:个人转让非住房可按1%征收个税。 公告内容 6月29日,合肥地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并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税职能服务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7〕1号)第二条第一款,发布《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非住房转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转让

写字楼、商铺、40年公寓二手房转让时不管买、卖双方,都要收取高昂的税费,极大程度地影响了这类产品的买卖。近日,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出台新政,规定称:个人转让非住房可按1%征收个税。




公告内容


6月29日,合肥地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并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税职能服务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7〕1号)第二条第一款,发布《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非住房转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转让合肥市非住房,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也就是说,在转让非住房时,卖方个税由之前的20%变为1%啦!【备注:20%的算法是差额计算;1%的算法是转让非住房的收入额全款】


背景:不少纳税人难以提供原值等凭证


据介绍,现行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非住房的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其他合理扣除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因纳税人难以提供房屋原值及其他合理扣除费用的凭证,导致上述计税方法难以执行,迫切需要出台核定计征方法。迄今为止,国家层面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核定征收的基本原则,但在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细化规定。


今年,省地税局发布新规:“对个人转让住宅、非住宅难以计算原值及合理扣除费用的,原则按1%~3%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这给合肥出台非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提供了政策依据。


案例:


张先生2016年6月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次性付款95万元购买了一个小门面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95万元(含税)有原始凭证,但缴纳的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票据均已丢失。2017年8月张先生将离开合肥,打算把门面以105万(含税价)的价格转手,在原购房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票据不能提供的情况下,在公告实施前,张先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6万元,公告实施后,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05万元,少缴5500元,切实享受了政策红利。


政策回顾


2016.6.21,重点是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2016年6月21日,安徽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指出“合肥市房地产去库存重点是非住宅商品房”,并提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目标是“到2018年底,全省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48个月左右,各设区的市去化周期控制在55个月左右。到2020年,实现供需基本平衡,房价基本稳定,有效控制市场潜在风险。”


22017.5.16,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5月16日,安徽七部门发布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意见表明: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48个月的城市,停止新出让同类性质用地。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收购或改造一批库存商品房;允许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允许使用“购房劵”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等。




官方回复:40年产权到期不收回


对于40年产权公寓,最核心的问题就是40年到期后,房子怎么办?对于很多购房者普遍的顾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给出了明确的意见:40年到期不收回!


允许商改住,享民用水电气


去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2条提到了商业用房: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商办产品未来优势突出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商改住产品除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和普通住宅有所差别之外,在其它方面和普通住宅差距很小。如今,个税降为1%,对于商办产品来说未来的优势将会更加突出,其不失为一种住房过渡、投资理财的选择。


来源:部分内容综合于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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